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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总则
(1)制定目的: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
(2)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3)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4)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书面通知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规定。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联系活动的工作关系。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