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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总价合同的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算与上述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规定相同。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此外,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
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根据上述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