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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①国家重点建设工
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⑧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
款、援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