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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代理关系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七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惹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二产生的代理。只有在没有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情况下适用。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3、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行驶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第三人事后知道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驶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默认等于同意)
4、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