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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单,经过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做为结算的依据,此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6、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7、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8、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不再赘述。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以上只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管理现状所做的探讨,但不能停留在此基础上,而是要根据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FIDIC合同条件,与国际惯例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