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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勘察人的责任
(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内约定实际损失的某一百分比。
(3)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三)勘察合同的工期
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问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以下特殊情况时,可以相应延长合同工期:
(1)设计变更;
(2)工作量变化;
(3)不可抗力影响;
(4)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
(四)勘察费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