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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担保关系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一般保证,未明确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随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学员应区别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有权处理的均可。国有的不能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