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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如下几方面的监督:
(1)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1)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
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d.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e.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f.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g.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h.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