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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有哪些特点?
答: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
(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物资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2.材料采购合同如何进行交货的检验?
答: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时,主要进行数量和质量的检验。
(1)验收依据。按照供应物资的性质、产品特点和合同约定,通常可能包括: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检验单;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等。
(2)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属于交运前出现的数量短少,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a.数量验收的方法。依据采购材料的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数量计量方法,包括以重量、长度、面积、体积计算的衡量法;定型管材或其他型材的理论换算法;标准包装的数量查点法。
b.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c.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