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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律硕士复习班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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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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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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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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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解析

  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归纳】损害的基本类型

  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损害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这是最基本的类型。物质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财产利益的减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精神性损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导致的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填补性、可计算性等特征,而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抚慰金)具有间接性(通过金钱达到抚慰功能)、不可客观计算性等特征。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是损害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划分。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财物。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在特殊情况下,被损害财产若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种人身权益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其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精神性损害。物质性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如重大工矿灾难、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