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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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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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获多项大奖民法案例分析: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
1. 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 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
1. 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 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