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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法律硕士培训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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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习方案
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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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合同以前规定是要物的,现在是诺成的。把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分开。)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故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设定。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占有质押财产。第二,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保全质权。第四,优先受偿。质权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押财产灭失;
  (3)质权人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4)质权人抛弃质权;
  (5)质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