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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课程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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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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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
   ★★3.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
  【答案】A。
  【考点分析】该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是法律对那些不积极行使权利,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对那些积极行使权利的人又设计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予以保护。起诉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形式,根据1986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严格意义上讲、起诉是指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但根据1988年《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学位(妇联等团体)提出请求的,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也视为起诉。根据该规定,排除了B、C、D三项。A项是否符合题意呢?想想看,起诉后,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说明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成立;自动撤诉等于当事人放弃行使权利,可见,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表明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故不能作为诉讼时被中断的事由,A项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在理解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设立的目的后不难回答。但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三个:起诉、请求、同意履行义务。起诉和请求容易产生混淆,起诉是向第三方提出,而请求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是否属于起诉范畴,只能完全根据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