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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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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汉朝的法律形式。该观点正确。
决事比,汉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机关用以比照判案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朝时,凡断案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对解决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在当时被广泛使用。
【注意】 中华法系具有独树一帜的特点,即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使用,成文法典解决全国统一司法适用问题;判例则解决灵活性与个案性的问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故不同于大陆法系只注重成文法典,而否认判例法效能;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只注重判例法而不承认成文法典的效能。中华法系以成文法典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判例作为一种辅助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始终没有抛弃。相反,从秦汉时期开始,历朝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先秦时期,判例法就已萌芽,如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西周,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秦代的廷行事就是判例,汉代进一步发展出引经决狱和决事比。到封建社会末期,判例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清代的例甚至取代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