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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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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获多项大奖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
2.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甲、乙订立租房协议,但不能马上生效,得等到甲之子出国,空出的房子才能提供给乙租用。甲之子何时出国,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该事实直接影响着甲乙所立合同的效力。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C。需要说明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附录中所给的答案却包括了D项。即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不太同意该看法。因为,期限与条件的要求和效力不同。期限具有必然性,条件具有或然性,如果说同一法律行为所附的事实既是必然的,又是或然的,岂不矛盾。本题租房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不是一年,而是是否能够出国这一或然性事实。如果过了一年,甲之子才出国,租房合同也不生效,不生效的决定性条件是一年内没有出国,而不是一年期限届满。另外,所附期限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要么生效,要么失效,而非不生效。如甲乙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一年后生效,该一年当然是附期限,即始期;如果说租房合同为一年,该一年也是附期限,即终期,期限到来,租赁合同解除。附期限的目的是决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它决定合同不生效没有意义。如果说本题题干作以下表述,即“如果甲之子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租期一年。”这样的话,可以说该行为既附条件,也附期限。所以,本题答案未选D项。
【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对具体法条的概括。仅2005年,就出现单选、多选和简答题,合计占8分。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