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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硕士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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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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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物权的优先效力首先是指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优于债权。比如,甲有一块表借给乙,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丙,但是手表没有交付,甲知道了就要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丙请求乙交付手表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支持甲的请求。因为甲享有物权,乙享有的是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应当优先维护甲的利益。
但是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工人的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主要是国有企业而言的)。(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这里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但是法律规定它一种特殊的优先性,在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维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

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 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A.错。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