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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 法律硕士培训

北京市昌平法硕辅导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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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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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在职法律硕士高分考点:法人成立、变更
1.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1 )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设立原则应属行政许可主义。
  (2 )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有的采准则设立主义,有的采行政许可主义。
  【难点辨析】
  第一,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设立区别。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经法人设立。两者的区别是:
  (1 )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有法律性质的、也有实务性质的。法人的成立则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 )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设立行为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3 )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
在职法律硕士高分考点:法人成立、变更
  第二,法人设立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成立,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立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法上,发起人以出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发起人大胆的设立公司,有利于创业,但不利于保护债权认利益。在日本法上,发起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利于创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认所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