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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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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获多项大奖在职法律硕士考点解析:民诉与仲裁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科基本知识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 、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此外,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确定诉讼请求后,则必然涉及到证据制度的运用,如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