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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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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获多项大奖在职法硕备考:刑法学考点辅导(7)
单位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1、单位自动投案
①自动投案的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自己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是归案的方式之一。“自动投案对于自首成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妨说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本身没有意志和意识,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仅具有拟制人格,即仅仅是一种法律上人格化的组织,单位的一切活动都受单位中自然人控制,均须通过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因此,自动投案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本身,而只能是单位中的某些成员,且这些成员的自首行为须代表犯罪单位的整体意志。具体言之,单位的哪些成员可以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又如何判断其行为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个人行为是判定单位自动投案的关键。
关于“单位的哪些成员可以代表单位实施自首行为”,由于单位成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具有独立、实在人格的自然人;另一方面,其又是单位的一分子,使单位拟制人格的载体,单位成员所实施的行为性质,即究竟是单位成员的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实施的单位行为,往往难以区分。笔者以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指派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单位成员,应为单位自动投案的当然主体。但对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是否可以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在理论界一般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以为,由于这部分成员是为了实现单位犯罪意图而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人员,其只是将单位意志付诸实施的实行犯,而不是单位意志的直接策划、指挥者,并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其行为只能成立个人自首。由于特殊情况,单位已被合并、分立或消灭的,代表单位投案的对象也会发生变化,本文不再赘述。3关于“单位投案人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关键是考察该单位成员的投案行为是否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决定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