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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 法律硕士培训

全日制法律硕士培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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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学习方案
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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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法硕刑法辅导之认定企业单位行贿罪的三个问题

二、单位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并具有使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现这一目的故意。

  构成行贿罪,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要件。不正当利益,是指按照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禁止取得的利益;二是不具备取得某种利益的条件,因行贿而取得这种利益;三是应尽义务,因行贿而得以减免。

  有的人认为,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行贿行为,不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条件。其理由:一是在经济交往中,什么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说不清楚。因此,只能从客观方面去限制,即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给特定对象以财物,就可认定为行贿。二是根据有关的规定,在经济交往中的行贿行为,前提条件是“违反国家规定”,并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