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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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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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获多项大奖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1.鉴别“本质”与“现象”;
2.界定“内容”与“形式”;
3.区分“实然”与“应然”。
“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差异。
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1)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3)但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