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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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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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获多项大奖法硕考研法理学必背主观题
【简答题:简述法律关系的特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 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 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其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 护的社会关系本身。再次,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最后,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 现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承认法律关系 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
第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之所以属于思想社会关 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中都包含着主体 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