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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在职研面试辅导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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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复习笔记: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在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A.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B.登记主管和管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C.登记程序

a、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人登记申请行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a)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要材料

(b)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c)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注意: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

(b)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b)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c)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c、登记

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D.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a、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