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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辅导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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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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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考研法硕:《刑法学》分则要点(3)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rarr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本单位财产 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公司、其他、其他单位人员

侵占罪 社会诚实信用、公私财产 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

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而盗窃

罪、诈骗罪无此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诈骗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