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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网课推荐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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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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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考研法律硕士: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肖某系城口县龙田乡卫星村村民,因当年被纳入城口县高山移民户安置,被告肖某于2002年3月3日与原告曹某之女桂某签订一份《农房买卖协议》,被告肖某以107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曹某位于城口县葛城街道东方红一村的房屋一栋,原告之女桂某收取购房款10700元并交付房屋。该协议由被告肖某与曹某之女签字,原告曹某虽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事实认可该协议的内容系曹某之女代表曹某与被告肖某签订。2010年,因涉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被征用。城口县人民政府与肖某签订《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农房拆迁自建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由县政府补偿肖某安置费225464.92元,另有4000元的提前拆迁奖励,共计约23万元,另有120平米对等安置房。随后,曹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争议

该案农村房屋能否买卖,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应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与非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即该协议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有效或无效两种观点均有司法判例的支持。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