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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 非法学 视频课件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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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考研师资介绍
董仲蠡 清新脱俗、逻辑清晰

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

王江涛 风格鲜明、趣味十足

新东方考研英语首席主讲,写作辅导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英语学习畅销书作者。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曾任中国政府代表团高级翻译出访欧美。多年考研英语教学经验。代表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考研英语高分写作字帖》、《十天搞定考研词汇》等。

郝明 逻辑清晰、耐心专业

新东方考研政治学科负责人、主讲老师,集团优秀教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十年考研政治一线教学经验,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深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张鑫 风格鲜明、幽默风趣

北京工业大学工科硕士,新东方在线管综数学教师,教学经验丰富,秉承"审题+结论=玩转教学!" 的教学理念,倡导"做题、变题、讲题"三步学习法,通过独特的思维训练让学员轻松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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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考前练习题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

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

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D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3.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