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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 环境影响评价师培训

吉安环境影响评价师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热门课程

环境影响评价师钻石高端定制

价格:¥2580/科

老师:孔令臣,刘伊,张彬,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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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零基础畅学班

价格:¥1580/科

老师:孔令臣,刘伊,张彬,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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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全程培优班

价格:¥690/科/年

老师:孔令臣,刘伊,张彬,冯涛

特色:自报名日-当年度考试结束

环境影响评价师单科班

价格:暂无

老师:孔令臣,刘伊,张彬,冯涛

教材精讲 考题预测 模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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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基础或考试多年未通过,自主学习能力弱,欲提高备考效率,并以"高质量"培训顺利通关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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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介绍

孔令臣

法规领域授课达人,多家知名培训机构兼职讲师,思维敏捷,在讲课中能由点及面,发散学生思维,深得学生喜爱。
紧扣考纲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肖勇

工学博士,本、硕、博专业皆为环境科学与工程;发表多篇研究论文,参编研究生教材一部;2007年至今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有着较为丰富的教学研究经验;多年讲授环境影响评价考试相关内容课程。
思路清晰 通俗易懂 生动活泼 免费试听

杨海真

上海某大学教授;(《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起草单位)水污染控制、环境概论、环境评价与规划、专业德语等课程的主讲教师,环境影响评价室主任;长期进行城市污水处理、环境模拟与评价的科研工作;深得学生喜爱。
资深专家 高屋建瓴 因材施教 免费试听

待定

孔令臣

肖勇

杨海真

学员实评

真心觉得肖老师讲课是不错的,表达能力强,讲课深入浅出,重要的是能把枯燥的知识讲解的幽默风趣,在肖老师的帮助下我通过了这次考试,感谢老师的讲解,老师辛苦了!

感谢孔令臣老师的模考讲解,里面有很多我不会做的,听了老师讲解领会了许多,题目出的很好!可见老师备课很用心!很幸运遇见孔老师,使我通过了这次考试,孔令臣老师才是真正的网校讲师!!!

很幸运今年的课是杨海真老师讲解,在没有老师带领下看课本时,发现有太多的内容理解不了,听完课后,这些不懂得知识点也理解,还巩固了许多常规知识点,非常喜欢老师的课,您辛苦啦!

个人觉得几门课中讲得最好的老师,教会我们理解记忆的方法,还有一些小巧门。想必在备课时花了不少心思,辛苦了!

可以看出杨海真老师的课备的很用心,讲得很朴实,授课方式也很容易让人接受,多谢肖勇老师!!只是临考了,希望老师的课件出来的快一点呀,再次感谢杨海真老师的辛苦!

真心觉得孔令臣老师讲课是不错的,表达能力强,讲课深入浅出,重要的是能把枯燥的知识讲解的幽默风趣,在孔老师的帮助下我通过了这次考试,感谢老师的讲解,老师辛苦了!

培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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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阶段

    夯实基础

    时间:4月之前 掌握全书知识点

    班次:
    备考指导、教材精讲班、全面熟悉教材考点!

  • 阶段

    扎实重点

    时间:4月--5月 巩固必考点

    班次:
    经典习题班、海量刷题,强化记忆!

  • 阶段

    提分突破

    时间:5月--考试 模考特训

    班次:
    模考点题班、真题解析班、排疑解难!

  • 阶段

    丰收领证

    时间:9月--10月 恭喜领证

    祝贺:
    每位环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移动课堂
  • 移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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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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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
    就练,瞬间提分

  •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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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优势

精准覆盖考点,三阶段进阶授课模式,高效省时学习
2小时案例考前直播密训,专项强化,快速提高30分
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服务,精编学习计划
赠送全科题库,随时随地刷题
重修保障无忧学习

学习资料

七、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八、核事故等高度危险责任规则

1.关于核事故所致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国务院专门规定了核事故损害的责任规则,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2007年6月30日以《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战争或者暴乱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营运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将"环境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相提并论,尤其值得肯定。

2.其他高度危险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占有或者使用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盗窃等方式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