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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城乡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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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介绍

张宝魁

天津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精品课《建筑工程施工》主讲教师,多次获得省部级科研与教学奖励;编著《建筑施工技术》等多部著作,发表科研论文20多篇;教学严谨,为人质朴醇厚,深受学员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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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芳

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武汉大学城乡规划学博士,高校教师,主持及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发表多篇高等级学术论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省级高校教学竞赛中多次获奖。自2008年起主讲注册规划师考试课程,对考试方法及复习有独到的见解,考试内容把握准确,考点分析透彻。
思路清晰 通俗易懂 生动活泼 免费试听

袁敏

某大学城乡规划专业专任教师,硕士,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多年来从事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工作,多次参与省级人事厅及建设厅等部门的专业命题,并批阅试卷,积累了大量相关经验。授课紧扣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语言生动,深受广大考生欢迎
思路清晰 权威教师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刘丹

国家注册城乡规划师,浙江大学城乡规划学博士,高校教师,主持及参与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曾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授课亲近随和,主要担当《城乡规划实务》课程讲解。
通俗易懂 思路清晰 功底深厚 免费试听

张宝魁

邹芳

袁敏

刘丹

学员实评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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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的国家职权。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在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立法权后,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性立法;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行政机关行使紧急立法权,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的原则。行政机关以依照法律进行立法时,应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一是要建立公开制度;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有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的说明,以便让人们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立法事项的意见。二是要建立咨询制度,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大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公民有权就立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甚至立法行为本身请求立法机关予以说明和答复。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并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