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学员:
零基础或考试多年未通过,自主学习能力弱,欲提高备考效率,并以"高质量"培训顺利通关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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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基础薄弱、复习时间较短,对考点和命题方向把握不准,想以性价比高的课程系统复习通过考试
套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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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但知识系统性欠缺,学习有疑问,但无人答疑,想进一步提高,确保顺利通关学员
套餐内容: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24小时在线答疑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
张宝魁
邹芳
袁敏
刘丹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第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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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主体
依据我国的刑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分为以下几类:
(1)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具有以职权立法的权力和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法律授权立法的权力。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改变权和撤销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规章的权力。我国的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务院设立的直属机构享有行政立法的国家职权。其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只有在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立法权后,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事务性立法;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行政机关行使紧急立法权,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的原则。行政机关以依照法律进行立法时,应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一是要建立公开制度;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有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的说明,以便让人们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立法事项的意见。二是要建立咨询制度,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大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公民有权就立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甚至立法行为本身请求立法机关予以说明和答复。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并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