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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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基础薄弱、复习时间较短,对考点和命题方向把握不准,想以性价比高的课程系统复习通过考试
套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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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但知识系统性欠缺,学习有疑问,但无人答疑,想进一步提高,确保顺利通关学员
套餐内容: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24小时在线答疑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
张宝魁
邹芳
袁敏
刘丹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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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内容
2.行政行为的内容
(1)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1)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权能,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资格。权利,是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要求他人不为(作为)某种行为,或基于权力而得到的利益。
2)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一般而言,权益的剥夺只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行政制裁。
赋予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授益行政行为”;剥夺行政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侵益行政行为”。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等。
2)免除义务,指行政相对人原来承担或本应承担的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某些纳税人纳税义务。与设定义务向比较,免除义务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为的。
(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表现为原来所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或缩小。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1)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于以确认。如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确认。
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