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授课老师 | 课时 |
---|---|---|---|
初级药士 (专业:101) |
基础知识 | 程 牧/叶 冬/白博士 等 | 32 |
相关专业知识 | 钱韵文 | 28 | |
专业知识 | 钱韵文/庄 严 | 28 | |
专业实践能力 | 伊 然/刘老师/白博士 | 43 | |
初级药师 (专业:201) |
基础知识 | 程 牧/叶 冬/白博士 等 | 40 |
相关专业知识 | 钱韵文/江老师 | 29 | |
专业知识 | 景 晴/钱韵文 | 51 | |
专业实践能力 | 伊 然/刘老师/白博士 | 45 | |
主管药师 (专业:366) |
基础知识 | 程 牧/叶 冬/白博士 等 | 35 |
相关专业知识 | 钱韵文/江老师 | 29 | |
专业知识 | 景 晴/钱韵文 | 51 | |
专业实践能力 | 伊 然/刘老师/白博士 | 45 |
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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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面对面 有问有答收获多妊娠期用药原则是什么?
妊娠期用药需有明确指征,应采用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且已清楚的老药,并且注意用药时间、疗程和剂量的个体化,必要时需测定血药浓度以及时调整剂量。对尚未搞清是否有致畸危险的新药,尽量避免使用;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对致病菌不明的重症感染患者使用抗菌药时例外);用药时需清楚地了解妊娠周数,在妊娠头3个月是胚胎器官形成期,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如应用可能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时,要权衡利弊以后再决定是否用药,若确实病情需要;也不应过于顾虑而延误母体必要的治疗需求,因为一些疾病,如糖尿病、癫痫的惊厥发作、子宫内感染(如梅毒)等也有致畸的可能,若病情急需,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后再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