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授课老师 | 课时 |
---|---|---|---|
护师考试考试 | 基础护理学 | 芦 然 | 21 |
内科护理学 | 谷 白 | 31 | |
外科护理学 | 叶 冬 | 31 | |
妇产科护理学 | 马蕴琦 | 28 | |
儿科护理学 | 黎 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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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可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礼、赔物、赔款等来解决。如护士不重视病人的主诉或尊严,引起病人的不满,则属于侵权行为。由诊疗需要,而限制病人的某些活动,如饮水、进食或探视等不属于侵权。
(二)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会依法受到惩处。犯罪可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向的不同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结果,仍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结果。如护士在为病人进行注射时,因自信药物不会出错而没有进行严格查对,导致将错误的药物注人病人体内,造成病人死亡,则属过失犯罪。
(三)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行为人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常由于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专心细致所致,可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损害了病人生活利益和健康恢复的进程;另一种是因失职导致病人残废或死亡。第一种结果构成了侵犯行为,第二种结果构成了渎职罪。
(四)收礼与受贿
护士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额外报酬,如主动向病人及家属索取红包等不义之财,则构成索贿、受贿罪。但病人在康复出院时,出于对护士的感激而自愿赠送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