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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程序(页码:《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146-152)
1.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由相关部门批准: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不进行施工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2)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