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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4.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1) 专项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
(2)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4)相关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之间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
5.专项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老师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老师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老师不少于老师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老师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老师的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