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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事下列金融业务活动:
(1)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5)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