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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1)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
(2)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3)有关方面的老师;
(4)有关军事机关;
(5)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
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都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
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