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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企业所得税
1.重要变化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将废止。
新法附则规定: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旧对比
注:新法中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5日第三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同胞。
2.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