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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新设项目法人融资
新设项目法人融资又称项目融资(以下称项目融资)。在项目融资方式下,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及运营。以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未来的收益或权益作为建立项目融资信用的基础,取得债务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下,较易切断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实现所谓“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借款融资。即项目的股本投资方不对项目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只提供部分担保。
1.有限追索与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2.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担及各方当事人
3.项目融资的实施程序
项目融资通常需要按照七个阶段实施:项目投资研究、初步投资决策、融资研究、融资谈判、完善融资方案、项目最终决策、融资实施。项目融资以投资研究为基础,股东的最终投资决策需要有可以落实的最终融资方案作为基础。项目融资实施执行应当在最终投资决策之后进行。
二、既有项目法人融资
既有项目法人融资又称公司融资(以下称公司融资)。在公司融资下,由发起人公司——既有项目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出面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独立法人,负债由发起人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公司承担。公司融资是以已经存在的公司本身的资信对外进行融资,取得资金用于投资与经营。这类融资可以不依赖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不依赖项目未来的收益和权益,而是依赖于已经存在的公司本身的资信。通常,一些实力较强的公司,在进行相对不大的项目投资时,可以采取公司融资的形式。公司融资下,难于实现“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融资,项目的投资人需要承担借款偿还的完全责任。
既有公司融资投资于项目有多种形式,主要的有:建立单一项目子公司、非子公司式投资、由多家公司以契约式合作结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