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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总体规划衔接程序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衔接程序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区域规划衔接程序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衔接的内容
各类规划衔接整合的内容
(1)方针政策的衔接。
(2)发展目标的衔接。
(3)措施手段的衔接。
(4)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5)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