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工程师决定
工程实施是复杂的合同管理过程,履约时间一般校长,涉及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与声誉,矛盾和争端不可避免。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周期长,需耗费大量资金,而且会损害双方的商业关系,为避免争议积累导致矛盾激化,传统的工程合同通常约定采用工程师决定的方式调解工程争议。例如,英国工程合同条件会授予工程师一定的准司法权力和职责,而工程师在履行这些权利和职责时应超越其与业主的代理人关系。特别是在处理争议时,工程师应自主履行职责,不应只为业主的利益负责。FIDIC在早期的文献中认为工程师应“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公平地行为,并且以完全没有偏见的态度来解释合同。”传统的FIDIC合同条件第67款对工程师裁决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争议评审委员会和争议截决委员会
除了运用工程师决定来调解争议外,国外又出现了快速、经济、公正地解决合同争议的新方式,即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 Review Board,DRB)和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这种新方式越来越受到欢迎和推广,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在此阶段将有可能被合同当事人聘请成为DRB或DAB的成员开展工作。
1.争议评审委员会
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首先对合同争议的管理进行了创新,于1975年在产生合同争议较多的隧道工程中引入了“争议评审委员会”(DRB),作为对美国标准施工合同的补充,以取代监理工程师对合同争议作出决定,它旨在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及时、公正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于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费用高,耗用的时间长,以及.人们对监理工程师在解决争议的独立性表示疑虑,逐渐广泛采用DRB方式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