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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法律上的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其争议交付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法》是我国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仲裁的原则是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合同仲裁。该原则允许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过签订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活动的前提条件。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另一方出示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于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同时满足以下要素:①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②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事实和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由于仲裁是采用一裁终局制度,裁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要求别的仲战机构再次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专门用于解决国际商事活动争议的仲裁。这种解决方式相对司法诉讼来说,具有简单、迅速、保密、较大灵活性和自治性,且有一定的约束力,能使争议通过一段程序有效解决等优点,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益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和采用。目前,国际上的仲裁机构有1965 年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法院等。1986年12月2日,我国正式加入了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表明了中国政府赞成国际商事仲裁的态度,并为外国仲裁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创造了条件。目前,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争议的诸方法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