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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前期咨询和评估的民事责任,是指工程咨询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因过错出具不合格的咨询报告,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与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关责任不同,前期咨询和评估业务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中。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在咨询评估活动中所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合同违约责任,另外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同时无免责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1)常见的咨询单位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履行不能。指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履行迟延。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够履行的合同,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3)拒绝履行。指咨询单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4)履行不当,又称瑕疵履行。指咨询单位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主要 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报告或服务;咨询报告或服务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点不当;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如咨询报告交付后未按约定对委托方进行必要的使用咨询报告的培训和讲解等。
上述四种违约行为中多数是履行迟延和履行不当,特别是咨询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给委托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