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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违约行为,同时无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工程咨询单位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能按合同完成咨询任务,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双方都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该按咨询合同的约定,按期为客户提供质量合格的咨询报告。
(1)常见的咨询单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履行不能。指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履行迟延。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够履行的合同,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3)拒绝履行。指咨询单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4)履行不当,又称瑕疵履行。指咨询单位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报告或服务;咨询报告或服务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点不当;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如咨询报告交付后未按约定对委托方进行必要的使用咨询报告的培训和讲解等。
上述四种违约行为中多数是履行迟延和履行不当,特别是咨询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给委托方造成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