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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常见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指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履行迟延: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够履行的合同,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拒绝履行:指咨询单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履行不当:又称瑕疵履行,指咨询单位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报告或服务;咨询报告或服务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点不当等。
2.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实财产的减少,也称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是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也称可得利益、间接损失。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实行补偿性的约定违约金,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力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