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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总体规划的编制部门
(1)国家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省级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3)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二)总体规划编制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识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吸收有关规划的内容,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总体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三)总体规划的衔接
1.总体规划间的衔接
规划编制工作涉及若干个环节,而其中的规划衔接工作是保障各类各级规划相互协调、避免矛盾的关键环节。只有搞好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才能体现和保障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协调性特征。
(1)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国家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必要时,省级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2)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