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专项规划的编制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单位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
1.前期工作及立项
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编制前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同级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工作方案是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2.起草
编制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1)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2)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3)经济、科技和企业界的代表。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涉及国防设施保护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3.专项规划文本内容
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专项规划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4.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编制部门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
(1) 专项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