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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8.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l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9.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焚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