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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时,若发现施工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工程计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结果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3.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上限为(B )。
A.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20%
B.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
C.合同金额(不扣除暂列金额)的20%
D.合同金额(不扣除暂列金额)的30%
4.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BDE )。
A.计划费用法
B.实际费用法
C.预算费用法
D.总费用法
E.修正总费用法
3.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掌握各种事项发生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规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承(发)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增(减)事项发生后的14天内向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