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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