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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程序
(1)诉前保全,需提供担保,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
(2)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3)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承担责任;
(4)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2.证据保全的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提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到场。
(三)证据的应用
举证;交换;质证;认证。
1.举证期限
(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证据交换
(1)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
(2)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提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意1】可以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或原物的情况: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