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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的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
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大量普遍采用的证据。
【提示】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物证
工程实践中,建筑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等,往往表现为物证。
4.电子数据
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5.视听材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定其证明力。
6.证人证言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或视听资料):
(1)因健康原因;
(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3)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4)其他正当理由。
【注意】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